沿

【臺灣城隍信仰的變遷】


城隍信仰各地傳承不一,方便各自表述。臺灣歷史由於有鄭氏與清治,漢人社會的城隍信仰受明清帝制影響。從明初欽定的城隍制度為準,尤其清代對臺灣設置的變遷,從府州縣,到後來建省,城隍體制也跟著改變,是當時官僚制度必然之現象。日治時代五十年,因官方不拜城隍,逐漸城隍信仰庶民化。當今臺灣各地城隍傳承歷史不一,以致各廟宇的規模不同,祭典儀式互異,演變到現在更是多元化。

本章介紹臺灣城隍信仰的變遷,分別以兩節說明,第一節介紹鄭氏與清治時期的臺灣城隍廟,第二節介紹當今城隍廟的傳承。


第一節 鄭氏與清治及日治臺灣的城隍廟


1661年鄭成功趕走荷蘭人,把明代城隍的體制帶入臺灣,明末永曆23年(1669),鄭氏參軍陳永華建東寧府城隍(威靈公),為臺灣府第一座城隍廟。鄭氏三代為時僅二十三年(1661~1683),政權版圖不大,只在西臺灣而已,因行政區之大小和城隍廟設置相關,故鄭氏在臺灣設城隍廟也有限。

迨至清治長達二百一十二年(1684~1895),統治臺灣,行政區劃分演變一再擴大。從康熙23年(1684)將臺灣收入版圖設臺灣府,隸福建省府治於臺南開始。首任臺灣府知府蔣毓英將東寧府城隍廟擴充改名為臺灣府城隍廟。清朝沿明朝城隍體制,新官上任必先拜祭城隍,曰城隍齋宿,為官要清廉,然後視事。故行政區設立依體制必依階級建城隍廟,這是屬於官方規格,亦是列為《欽定大清會典事例》。臺灣的城隍廟受清治影響最大。

原先事例:通令各地省、府、州、廳、縣必建造城隍廟;新官上任,先卜吉日,奉告城隍;每月初一、十五日要到城隍廟進香;歲時春秋二祭有一定禮儀。

茲把清治臺灣行政區劃演變臚列如下:

  • 康熙23年(1684)設臺灣府。
  • 雍正元年(1723)增設彰化縣,淡水廳。
  • 乾隆52年(1787),改諸羅縣為嘉義縣。
  • 嘉慶17年(1812)增設噶瑪蘭廳。
  • 光緒元年(1875)增設臺北府、恆春縣二府、八縣四廳。
  • 光緒5年(1879)增設新竹縣。
  • 光緒11年(1885)臺灣宣布建省。
  • 光緒13年(1887),三府(臺灣、臺南、臺北)、一直隸州(臺東)、三廳(埔里社、澎湖、基隆)。
  • 光緒20年(1894)增設湳雅廳。

以上數字迨至1895年清朝把臺灣割給日本,當時其行政規制如下:一省、三府、一州、十一縣、四廳。

從上述清治臺灣行政區,雖然其體制從:省、府、州、縣、廳必有大小城隍廟位階。但因行政區成立時間的長短,各地興建條件不一,興毀更替也不同,幾乎各地各階級的城隍廟都有各自表述的歷史。

日治到了最後,1945年臺灣總督府總督安藤利吉向盟軍投降為止,臺灣行政區劃五州(臺北州、新竹州、臺中州、臺南州、高雄州)、三廳(花蓮港廳、臺東廳、澎湖廳),一切依日本帝制,已無官員祭拜城隍之舉,反而各地見神社拜日本神明。因此,日治時代臺灣各地的城隍廟有者被拆毀,尤其是實施皇民化時為甚,有者淪為當地民間廟宇的型式,從此之後城隍信仰多元化,已淡化明清時代官方祭拜的意義。


第二節 臺灣省城隍廟的沿革


清代光緒11年(1885),命劉銘傳為首任巡撫籌備見臺灣省事宜,過了三年正是臺灣建省。劉銘傳原擬將省會設在臺中(今臺中市),但未建成。巡撫暫住臺北,到了邵友濂在1894年將省會正式設於臺北。《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必有省城隍廟之興建,位階示「威靈公」。

翌年(1895)清朝已把臺灣割給日本。城隍廟建在府直街與北門口(今延平南路與漢口街口)。日治之時被拆毀。據財團法人臺灣省城隍廟沿革:

「本省城隍廟係於光緒元年(一八七五)」清廷准欽差大臣沈葆楨奏,成立臺北府,是年七月沈葆楨卸任。臺北建城計畫即由知府陳星聚繼續辦理,光緒五年(一八七九)正式興工,光緒八年(一八八二)三月完工。

光緒七年(一八八一)籌建臺灣省北城內府縣城隍廟於府治撫臺衙後,(當時知府直街與北門街口,即今延平南路與漢口街右側),奉祀府縣二城隍,當時地方官吏每逢初一、十五必到廟中參拜,祈求國泰民安,祂與臺北府衙並列城内北方。有幽冥共治之意。

日本治臺之初,府縣城隍廟亦被當局拆毀,雖然廟宇被拆毀,但在民國三十四年之前虔誠的信徒早將神祇安置於榮町現址私下祭拜,迨至光復,臺北之地方父老咸慶國土重光、神祇有靈,城隍之奉祀亟待恢復,以安社稷,民國三十四年遂由當時城中區第一任區長林阿九先生集眾鳩資於現址臺北市武昌街一段十四號重興臺灣省城隍廟,民國三十六年十一月落成,並訂於每年光復節為省城隍爺聖誕,舉行慶典紀念,此為舉世鮮少以國曆節慶做為聖誕紀念日之宮廟。

民間習俗傳統上城隍位階以廟為主。故臺灣省城隍廟己在光復後擇地恢復公開祭祀,法統由當今的財團法人臺灣省城隍廟繼承。根據內政部編印《全國寺廟名冊 》(2004) 統計,全臺灣城隍廟有五十座。換言之,全臺灣有五十座宮廟主神是城隍爺,還不包括其他宮廟有拜城隍爺為配祀神者。由此可說明當今的城隍廟或拜城隍爺,已不是明清時代地方官員把祀典功能,而變成為民主時代的司法神,不少是民間自己興建的,乃至於分靈式的。民間祀城隍廟目的在於息災賜福伸張正義。反過來說,在民主自由的臺灣,把本來是帝制做為政治工具的城隍爺,轉換成法治社會的司法神。所以,我們如以宗教信仰去探討城隍,也可區分出城隍信仰的功能轉換沿革如下:

一、自然神:城牆溝池是保護民生住的安全,凡是能「保國衛民」者,都可當神明供奉。

二、人格神:因在世為民除害受人民尊敬,逝世被供奉為神仙者,把城隍當做是「勸善消災集福」的崇拜象徵,猶如《道藏》的(太上老君說城隍戚應消災集福妙經〉簡稱〈城隍經〉所描)所描述的城隍尊神。

三、政治神:明清帝王把城隍視為地方官階,列為帝制差遣工具,如地方官爵號等級。地方新官上任要先到同官階的城隍廟去告祭城隍,如知縣要到縣城隍廟,告誡今後為官要清廉。城隍廟如同縣衛門,建築與排場去也如同知縣上朝模樣。明幽二界城隍都可發揮監督功能,但只要人間界是地方官主治,鬼神界由城隍主治,盡忠職守,代表帝王統治的目的。對孤魂野鬼無人奉祀,由城隍做主,設厲壇祭祀。

四、司法神:到了民主、自由、法治的時代,人人要守法,大家才能和平共處。所以,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維繫一個國家民主的制度。因此,一個民主社會,司法公正仲裁,人人互信至為重要。城隍成為擔當司法神的職能,補司法仲裁之不迨。當人民互信發生置疑,變成人與人信任發生猜疑,彼此可到城隍廟,向城隍爺發誓,可達警惕作用。換言之,為使猜忌得到信任,往往可到城隍面前發誓,也是解決糾紛的見證者。

黃大洲市長
陳水扁市長
馬英九市長
郝龍斌市長